黑恶势力“保护伞”情形

1.党员干部和其他行使公权力的公职人员参与黑恶势力犯罪的。

2.党员干部和其他行使公权力的公职人员放纵、包庇黑恶势力,甚至收受贿赂或者在黑恶势力设立的公司、企业入股分红,徇私舞弊等行为。

3.违反有关规定干预插手司法机关对黑恶势力的查处;为黑恶势力说情打招呼,给司法机关查处黑恶势力施加影响、设置障碍;对查处黑恶势力的司法机关工作人员进行打击报复。

4.依法负有查禁、监管、打击、处理职责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不履职不作为,有警不处、有案不立、有案不查、拖延处理,纵容黑恶势力违法犯罪滋生蔓延。

5.依法负有查禁、监管、打击、处理职责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滥用职权,对黑恶势力违法犯罪行为故意降格处理,以罚代刑,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不移送司法机关;在上级机关对黑恶势力违法犯罪组织检查、集中打击、交叉查处或异地查处时欺上瞒下、隐瞒事实,阻挠干扰查处工作的正常进行。

6.依法负有侦查、起诉、审判、看守、刑罚执行职责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徇私枉法,对黑恶势力犯罪行为歪曲事实、弄虚作假、避重就轻、重罪轻诉(判)、多罪少诉(判);帮助在押黑恶势力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传递信息、对外联络、串供、逃跑、转移赃款赃物;或者对黑恶势力犯罪分子故意违法减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对接受社区矫正的黑恶势力犯罪分子故意不履行监管职责;依法负有民事审判、行政审判、执行职责的法院工作人员利用审判权、执行权直接或间接帮助黑恶势力完成虚假诉讼和“套路贷”、违法执行,侵吞、损害案件当事人及其他公民、法人或者组织的合法财产、合法权益。

7.打探、了解和掌握有关打击处理黑恶势力的工作方案、行动计划等内部信息,为黑恶势力通风报信,帮助黑恶势力逃避处罚。

8.帮助黑恶势力成员隐匿、毁灭、伪造证据,阻止他人作证、检举揭发,指使他人作伪证,帮助逃匿,或者阻挠其他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查禁。

9.违反有关规定为黑恶势力提供信息、创造条件,泄露国家机密、工作秘密和公民个人信息,直接或间接帮助黑恶势力完成犯罪行为。

10.违反有关规定动用公款、公共资源为黑恶势力滋生坐大提供资金援助和外部支持。金融机构管理人员利用发放贷款、转让债权、提供担保和再担保等方式为黑恶势力实施“套路贷”、高利放贷、非法放贷、非法集资以及开设赌场、从事“黄赌毒”活动提供资金便利。

11.利用宗族或黑恶势力欺压群众,包庇、放纵、袒护“村霸”,侵占国家集体资源、资产、资金,破坏社会治安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

12.在民生领域、扶贫领域等方面,利用手中权力优亲厚友、吃拿卡要、强占掠夺,用“软暴力”等恶势力欺压群众。

13.违反有关规定提名、推荐、录用、招聘、任用、批准黑恶势力成员进入党政机关、基层群众自治组织或行使国家公权力的其他单位、组织,担任人大代表、政协委员、人民监督员、人民陪审员、行业协会负责人等职务或获得劳动模范、明星企业家等荣誉称号,利用公权力帮助黑恶势力捞取政治资本、披上合法外衣。

14.其他充当黑恶势力“保护伞”的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