组织机构

       宁夏纪委监委组织机构包括:内设职能机构、直属单位和派驻纪检监察机构。内设职能部门具体为:办公厅、组织部、宣传部、政策法规研究室、党风政风监督室、信访室、案件监督管理室(追逃追赃办公室)、第一监督检查室至第八监督检查室、案件审理室、纪检监察干部监督室、机关党委。直属单位包括:廉政警示教育和案件信息管理中心、网络与信息管理中心。派驻纪检监察组包括:驻党办纪检监察组、驻组织部纪检监察组、驻宣传部纪检监察组、驻统战部纪检监察组、驻人大机关纪检监察组、驻政办纪检监察组、驻发改委纪检监察组、驻教育厅纪检监察组、驻科技厅纪检监察组、驻工信厅纪检监察组、驻公安厅纪检监察组、驻民政厅纪检监察组、驻司法厅纪检监察组、驻财政厅纪检监察组、驻人社厅纪检监察组、驻自然资源厅纪检监察组、驻生态环境厅纪检监察组、驻住房城乡建设厅纪检监察组、驻交通运输厅纪检监察组、驻水利厅纪检监察组、驻农业农村厅纪检监察组、驻商务厅纪检监察组、驻文化旅游厅纪检监察组、驻卫健委纪检监察组、驻应急管理厅纪检监察组、驻审计厅纪检监察组、驻市场监督厅纪检监察组、驻国资委纪检监察组、驻体育局纪检监察组、驻政协机关纪检监察组、驻高级法院纪检监察组、驻人民检察院纪检监察组、驻总工会机关纪检监察组、驻广播电视局纪检监察组、派出区直机关工委纪工委、驻宁夏日报纪检监察组、驻地质局纪检监察组、驻农科院纪检监察组、驻社科院纪检监察组、派出宁东管委会纪检监察工委、驻黄河农村商业银行纪检监察组、驻宁夏银行纪检监察组。

内设机构及职责简介

办公厅:负责机关日常运转工作;筹备组织重要会议、活动;组织起草自治区纪委监委有关文件文稿;督促检查有关工作部署的落实情况;负责机关行政管理和服务工作;负责机关及派驻机构涉案款物保管;承办自治区纪委监委交办的其他事项等。

组织部:根据干部管理权限,负责纪检监察系统领导班子建设、干部队伍建设和组织建设的综合规划、政策研究、制度建设和业务指导;负责自治区纪委监委机关各部门及直属单位、巡视机构、派驻机构干部人事工作;会同有关方面,负责自治区纪委监委派驻机构、地级市纪检监察机关、区属企业纪检监察机构领导班子成员的提名、考察、任免等干部人事工作;组织和指导纪检监察系统干部教育培训工作;负责离退休干部工作;承办自治区纪委监委交办的其他事项等。

宣传部:负责组织协调全面从严治党、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宣传教育以及廉洁文化建设工作;负责机关的新闻事务和有关网络舆情信息工作;承担自治区纪委监委机关中心组理论学习的日常工作;承办自治区纪委监委交办的其他事项等。

政策法规研究室:负责综合分析全面从严治党、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情况,开展政策理论及重大课题调查研究;负责提出纪检监察法规制度建设规划、计划和立法立规建议;起草、修改纪检监察法规制度;负责纪检监察法规制度的咨询答复、解释指导、立法立规后评估、备案审查、清理、编纂;起草重要文件文稿,承担自治区纪委监委法律顾问办公室的日常工作;承办自治区纪委监委交办的其他事项等。

党风政风监督室:负责综合协调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决议、国家法律法规等情况的监督检查;综合协调维护党的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工作;综合协调贯彻落实中央八项规定精神、纠正“四风”工作;综合协调整治群众身边和扶贫领域的腐败和作风问题;综合协调党内监督、党的问责等方面的工作,推动管党治党政治责任落实;综合协调自治区纪委监委机关参与调查的事故、事件中涉及的监督对象违纪违法行为和需要问责情形的调查处理工作;综合分析党风政风监督工作情况,开展调查研究,提出工作建议;组织开展党风政风监督专项检查活动;指导纪检监察系统的党风政风监督工作;承办自治区纪委监委交办的其他事项等。

信访室:负责受理对党的组织、党员违反党纪行为和对行使公权力的公职人员职务违法、职务犯罪行为等的检举、控告;归口受理对自治区党委管理的党的组织和党员干部违反党纪、职务违法和职务犯罪行为等的信访举报,统一接收自治区纪委监委派驻机构和地级市纪委监委报送的相关信访举报,对反映中管干部的问题线索类信访举报报送中央纪委国家监委信访室,对反映区管干部的问题线索类信访举报分类摘要后移交委机关案件监督管理室,其他问题线索类信访举报按干部管理权限移交相关部门;受理党员对自治区纪委作出的党纪处分或者其他处理不服的申诉、监察对象对自治区监委作出的涉及本人的处理决定不服的复审申请;综合分析信访举报情况;接待群众来访,处理群众来信和电话网络举报事项;承办自治区纪委监委交办的其他事项等。

案件监督管理室(追逃追赃办公室):负责对监督检查、审查调查工作全过程进行监督管理,履行线索管理、组织协调、监督检查、督促办理、统计分析等职责;统一受理委机关信访部门移交的反映区管干部的问题线索类信访举报,统一受理巡视工作机构和审计机关、行政执法机关、司法机关等单位移交的反映区管干部的相关问题线索,实行集中管理、动态更新、定期汇总核对,提出分办意见移交监督检查室;统一受理下级纪检监察机关线索处置和案件查办报告,分送有关部门;归口管理审查调查工作中与有关部门的联系协调事项;对调查措施使用进行监督管理,监督检查纪检监察机关依纪依法安全办案情况;协调办理区管干部任职前回复自治区党委组织部意见工作;承担自治区反腐败国际追逃追赃和防逃工作的组织协调;承担自治区反腐败案件查处和协调领导小组办公室的日常工作;承办自治区纪委监委交办的其他事项等。

第一至第五监督检查室:主要履行依纪依法监督的职责。监督检查联系单位(地区)领导班子及区管干部遵守和执行党的章程和其他党内法规,遵守和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决议、国家法律法规,维护党的纪律特别是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推进全面从严治党,依法履职、秉公用权、廉洁从政从业以及道德操守等方面的情况;监督检查联系单位(地区)党委(党组)落实管党治党主体责任的情况,指导、检查、督促纪委监委(派驻、派出机构)落实纪检、监察责任,实施问责;监督检查联系单位(地区)巡视反馈问题的整改落实情况;向监察对象所在单位提出监察建议;综合分析研判问题线索,对适用“四种形态”中第一种、第二种形态的,按程序提出处置意见;对适用第三种、第四种形态的,按程序移交审查调查室;负责对参与调查的事故、事件中涉及的,适用第一种、第二种形态的监督对象违纪违法行为和需要问责情形的调查处理工作;负责联系单位(地区)区管干部廉政档案的建设与管理;综合、协调、指导联系单位(地区)及其系统的纪检监察工作;承办自治区纪委监委交办的其他事项等。

第六至第八审查调查室:主要履行执纪审查和依法调查处置的职责。承办涉嫌严重违纪或者职务违法、职务犯罪问题线索的初步核实和立案审查调查,以及其他比较重要或者复杂案件的初步核实、审查调查,并提出处理建议;负责对参与调查的事故、事件中涉及的,适用第三种、第四种形态的监督对象违纪违法行为和需要问责情形的调查处理工作;向监察对象所在单位提出监察建议;可以办理下一级监察机关管辖范围内的监察事项,必要时也可以办理所辖各级监察机关管辖范围内的监察事项;承办自治区纪委监委交办的其他事项等。

案件审理室:负责审理自治区纪委监委直接审查调查和地厅级党的组织、纪检监察机关报批或者备案的违反党纪和职务违法、职务犯罪案件,严格依规依纪依法提出处理或者处分意见;承办党员对自治区纪委作出的党纪处分或者其他处理不服的申诉案件、监察对象对自治区监委作出的涉及本人的处理决定不服的申请复审案件,以及其他需要由自治区纪委监委办理的申诉、复核案件;承办自治区纪委监委交办的其他事项等。

纪检监察干部监督室:负责监督检查纪检监察系统干部遵守和执行党的章程和其他党内法规,遵守和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决议、国家法律法规等方面的情况;受理对自治区纪委监委机关各部门、直属单位副处级及以上干部(不含书记〈主任〉、副书记〈副主任〉),巡视机构副处级以上干部,自治区纪委监委派驻(出)机构副处级及以上干部,区属企业纪委书记、副书记,高等院校纪委书记、副书记,地级市纪委书记、监委主任,纪委副书记、监委副主任涉嫌违反党纪、职务违法和职务犯罪等问题的举报,提出处置意见并负责问题线索初步核实及立案审查调查工作;承办自治区纪委监委交办的其他事项等。

机关党委:负责自治区纪委监委机关各部门、直属单位党的建设、日常纪律作风建设和党员思想政治工作;领导机关纪委和工会、共青团和妇委会工作;受理对自治区纪委监委机关各部门、直属单位副处级以下干部涉嫌违反党纪、职务违法和职务犯罪等问题的举报,提出处置意见并负责问题线索初步核实及立案审查调查工作;承办自治区纪委监委交办的其他事项等。